在中国为了便于审查,一个类别的商品/服务被分成若干小类,这仅是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参考,而不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。每一小类的名称不是一个确定的商品名称,仅是有关商品的概括,概念不明确。因此,从1996年7月1日起,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区分表的类似群名称;一律按《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》填报具体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名称。如在商品分类表中找不到的新商品,可以根据类似商品的原则暂时填写,但必须将商品的主要原料、用途填写清楚。
在中国为了便于审查,一个类别的商品/服务被分成若干小类,这仅是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参考,而不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。每一小类的名称不是一个确定的商品名称,仅是有关商品的概括,概念不明确。因此,从1996年7月1日起,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区分表的类似群名称;一律按《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》填报具体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名称。如在商品分类表中找不到的新商品,可以根据类似商品的原则暂时填写,但必须将商品的主要原料、用途填写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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